保税区物流企业(以保税物流中心为例)的设立需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涉及多部门联合审查与监管要求,以下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程序:
一、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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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面积要求:
- 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 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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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与规划:
- 选址需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或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的地方,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
- 符合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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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与系统: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
-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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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格:
- 经营企业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具备对物流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 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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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确认:
- 需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二、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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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申请书、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等材料。
- 直属海关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事项进行得分测算,并加注确认意见,将得分及审核意见转报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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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会审:
- 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
- 海关总署等四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制发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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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与发证:
- 企业自海关总署等四部门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验收。
- 由物流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会同财政部驻当地监管局、省级税务、外汇等部门对物流中心进行验收。
- 验收后由所在地直属海关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再将相关验收结果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共同审核。
- 审核通过后,海关总署批复物流中心验收结果事宜,并下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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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与变更:
-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营企业需在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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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需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