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运人责任
准确申报:托运人应当准确申报货物品名,正确地对货物进行分类、识别、包装、加标记、贴标签,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
禁止夹带:托运人不得在货物或者货物包装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等。
证明文件:对于国家规定限制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责任
安全检查: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发现托运人隐瞒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不得收运、承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优先运输:对于涉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紧急运输的货物,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运输,并制定急运货物运输保障预案。
签订协议: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其货物运输相关工作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电子单证管理: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建立航空货运单或者电子单证管理制度,加强信息保密和数据保护,防止数据信息泄露、损坏。航空货运单、电子单证应当在载运货物的飞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24个月。
货物处理:
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特性和货物运输量的需要,设置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存放区域,并确保区域内货物准确完整。
承运人应当建立并落实场内转运、装卸作业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转运、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高效和准确。
承运人应当根据特种货物运输需要,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确保机长对在飞行途中需要额外关注的特种货物知情。
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当要求收货人出示有效身份信息。货物发生损坏或者丢失,收货人要求出具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提供。
承运人处置无法交付货物时,应当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保存好通知记录,同时对无法交付货物在保管期间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
三、其他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协调和管理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地面服务市场环境,为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发展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和设施供给。
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促进会员依法开展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提高服务质量。
货物运输总条件:面向公众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货物运输总条件,细化相关货物运输服务内容,并确保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相关要求相抵触。
综上所述,托运货物的有关规定涵盖了托运人、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机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货物运输总条件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与顺畅,促进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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